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4746     * 贴子主题: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检测出不合格面包 已销售完毕

靓妹:无限期



积分:130
注册:2020-05-01
沟通:
Post By:2020/12/20 10:59:24
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中,发现黄岛区15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b]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即墨区欣坝恩食品店生产的蜂蜜枣糕[/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即墨区欣坝恩食品店生产的蜂蜜枣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有心人百货商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536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销售的、标称乳山市金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皮红豆面包[/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销售的、标称乳山市金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皮红豆面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03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威海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使用的餐盘[/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使用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19年10月10日,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曾对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味天一品火锅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b]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使用的餐碗[/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使用的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08202002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陕千碗小吃店城市传媒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b]黄岛区乌桂萍餐馆经营的油条[/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乌桂萍餐馆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乌桂萍餐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乌桂萍餐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乌桂萍餐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3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8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乌桂萍餐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b]黄岛区鑫海惠超市经营的馒头[/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鑫海惠超市经营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1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鑫海惠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鑫海惠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鑫海惠超市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7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鑫海惠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b]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经营的黄瓜[/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采购用于经营的黄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1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予以没收违法所得0.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金名家海鲜楼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b]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经营的韭菜[/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韭菜。
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466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不合格韭菜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b]黄岛区美莲饭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合格[/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用于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美莲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美莲饭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48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不合格韭菜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b]胶南市汇商超市经营的油桃[/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胶南市汇商超市经营的油桃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汇商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胶南市汇商超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油桃。
胶南市汇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胶南市汇商超市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49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不合格油桃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b]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经营的毛桃[/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经营的毛桃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明显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3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b]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经营的鸡蛋[/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经营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明显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9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b]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经营的生羊肉[/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采购用于经营的生羊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28号)。
1、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徐家大锅全羊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2、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产品情况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函文号青黄市监案移〔2020〕60号。
[b]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加工的鸭锁骨[/b]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加工销售的鸭锁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抽检。
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6.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43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爱你鸭食品坊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b]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b]
(一)经营环节
1、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小磨香油。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508号)。
3、生产环节
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生产24瓶,“鲁硕小磨香油”全部销售给青岛恒味儿食品有限公司,其中12瓶又被青岛恒味儿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除抽检7瓶外其余17瓶全部被召回。
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非法超范围使用香精的违法行为,且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产品绝大部分已召回,社会危害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17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