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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青岛发布中秋、国庆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2021/9/9 10:29:38

9月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经营者公开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出六条告诫稳定生活必需品、旅游市场、停车收费等价格秩序,包括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严禁操纵、哄抬生活必需品价格、严禁对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擅自调价等。
全文如下:
全市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中秋、国庆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旅游市场、停车收费等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策,对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严禁擅自调价;对企业自主定价的要自觉维护市场稳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经营者严禁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价格秩序。
五、经营者从事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更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六、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源头管控。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努力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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